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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征告[2011]第488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日期:11年11月07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增加行距 减小行距 我要收藏打印
征地告知书
皋征告[2011]第488号
 
林梓镇林梓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居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048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林梓镇林梓居委会1组(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皋政发〔2011〕75号文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偿费(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18000
17000
菜地
18000
17000
园地
18000
17000
林地
18000
17000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0
未利用地
9000
0
(二)青苗补偿费按每亩1260元/亩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在拆迁时一并调查,其补偿费按照拆迁补偿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皋政发〔2007〕107号文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录入:耕保科 责任编辑:耕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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