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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解读
作者:如皋国土 来源:如皋国土 添加日期:10年04月13日 ★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增加行距 减小行距 我要收藏打印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61施行。200032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9号令”)同时废止。《办法》共24条,对应受处分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其处分等作了明确规定,查处的重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对政府审批土地时的违法问题实行官员问责制度,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出台背景

    9号令自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土地管理,严肃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执法实践看,9号令亟需修改完善。首先,近年来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的势头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次,2002年推行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和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以来,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表现形式,需要补充增加相应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标准的规定。再次,9号令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便执行,影响了执法效果,需要进行调整。基于上述考虑,监察部、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联合修订9号令。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200852,国务院批复同意《办法》以三部门名义联合公布施行。  

    二、新增要点概述

    9号令的基础上,《办法》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新增设了一些适应当前新情况、新问题的条款。《办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1.根据国务院文件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批准以“以租代征”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要追究责任等。

    2.根据新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征地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明确了责任。

    3.增加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规定,实行问责制。

    4.明确了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的程序性规定。如建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

    三、新法亮点——严格实行问责制

    《办法》修订过程中本着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实行问责制”要求的原则,增加了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员追究领导责任的规定。

    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实行问责制,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将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前土地管理现状,《办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第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第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部门负责人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录入:如皋国土 责任编辑:如皋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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