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政发[2011]75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5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对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提高。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⑴征收农用地的,按每亩18000元计算;
⑵征收建设用地的,按每亩18000元计算;
⑶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9000元计算。
2、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
农用地面积数据和人口数据由市失地保障办出具。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每亩1260元。
征收范围内的各类房屋、树木、祖坟等地上附着物,在拆迁时一并调查,其补偿费按照拆迁补偿的有关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前,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将剩余的30%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镇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四、《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皋政办发[2009]16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