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被处罚人:徐相兰,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7611095780
地 址:如皋市高明镇胜利居50号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被处罚人非法占地一案,经本局立案受理,业已调查终结。现查明:
2010年11月25日,被处罚人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高明镇胜利居1、2组集体土地新建汽配厂厂房。截止2011年2月16日,经如皋市勘测院实地勘测,被处罚人占地总面积为778.3平方米(折1.17亩),其中建筑物占地总面积为778.3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等材料佐证。
对照高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前土地类别为耕地(灌溉水田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1年2月2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被处罚人的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78.3平方米(折1.17亩)土地,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34.9元,上缴市财政;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占地面积为778.3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如皋建设银行,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执收单位代码:0104901,执收单位名称:如皋市国土资源局,项目执行码:100171,收费项目名称: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或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